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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報請直轄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准。
一、班主任之更動: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
(三) 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二、班址之遷移: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新班舍位置略圖。
(三) 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四) 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使用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
(五) 財產目錄。
三、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
(三) 新增班舍使用可供作權證明書 (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
(四) 新增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
(五) 教師履歷表。
(六) 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七) 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四、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 變更申請表。
(二) 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由設立人為之;第三款、第四款由班主任為之。
縣 (市) 政府核准第一項各款變動事項,應報請省教育廳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