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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其設有調查小組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得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小組提送認定委員會。
二、學校:提送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與相關人員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