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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開立教育儲蓄戶。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學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