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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課後照顧中心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三十日前敘明理由、日期,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停業後復業者,亦同。申請停業或歇業時,並應敘明兒童之安置方式。
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已逾核准之停業期間而未復業者,亦同。
第一項所定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