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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每學年度應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每一學年度結束後,應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提出年度報告書之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