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轉入、轉科(學程)或復學時課程綱要之規定,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學分,該科目成績,以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列抵學分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列抵學分後,得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讀;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學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