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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
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
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學校應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