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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得以家長、社區人士、部落人士及專家學者之身分參與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其比率由各校自訂。但不得低於十分之一。
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得以召開會議、辦理公聽會、研討會、說明會、問卷調查、實地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諮詢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