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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前任首長留辦交代人員薪津,由後任接事之日起算,至多以一個月為限,
此款仍在該機關學校經費內勻支,由後任發給,其人數視該機關學校業務
之繁簡,以一人至五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