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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應依下列方式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教評會之決議:
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前經專審會依第十五條規定調查屬實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四、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主管機關應於專審會決議後,將決議通知學校,學校應依專審會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