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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