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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行人員之用人費,應在核定之支付限額內撙節開支。本行得按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另本行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時,得酌增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前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