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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期貨經紀商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國外期貨交易所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
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期貨交易人因期貨經紀商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