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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 2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稽核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在職訓練: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