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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電子支付作業環境之營運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避免於營運環境安裝程式原始碼。
二、應建立定期備份機制及備份清冊,備份媒體或檔案應妥善防護,確保資訊之可用性及防止未授權存取。
三、應建立回存測試機制,以驗證備份之完整性及儲存環境的適當性。
四、相關留存紀錄應確保數位證據之收集、保護與適當管理程序,至少留存二年。
五、應訂定系統安全強化標準,建立並落實電子支付作業環境安全設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