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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記票)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出席社員(代表)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