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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金融業者對於支票存款戶應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約定客戶同意將其開
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
錄暨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