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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帳戶,指由金融機構管理之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不包括第二十三條所定被排除帳戶:
一、金融機構為投資實體者,於該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但僅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之目的,就以客戶名義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資產提供投資意見或管理投資組合者,不在此限。
二、於前款以外之金融機構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且該權益或債權係為免除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目的所創設。
三、由金融機構發行或管理之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但不包括發行與個人且由被排除帳戶提兌退休金或失能給付之非投資型不可轉讓即期年金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