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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籍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