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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國庫經辦行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相符,且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得兌付。但直接撥存入戶,其受款人記載為存入○○銀行○○帳號○○戶者,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