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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拆遷補償,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實施勘查、丈量,地上物補償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主管機關,作為改建基金。
前項拆遷範圍內之原眷戶,由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拆遷補償;違占建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