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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眷戶義務:
一、配住眷舍之保養、維護及清潔衛生之保持。
二、協助美化眷村環境。
三、按月繳納眷村公益所需費用,並遵守上級規定事項 (散戶免繳眷村公
益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