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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員生學(術)科、軍事學(術)科、實習訓練、軍事訓練、體能訓練等成績之考核,得採 T 評分制度,其成績計算基準如下:
T 評分=(平均差/標準差)×可變數(V) +中心分數
平均差=原始分數-平均分數
標準差=√(平均差平方的總和/參加測驗總人數)
前項可變數(V)及中心分數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