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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旗、軍旗於室內陳設規定如下:
一、國旗以六號旗為準,各種軍旗之旗幅,以附圖七之規格為準。
二、國旗及軍事單位旗、官職(官階)旗並列陳設時,國旗居中,軍事單位旗居右,官職(官階)旗居左。
三、國旗高於左右兩旗十公分。
四、國旗旗桿為白色,旗桿圓頂為金黃色;軍旗旗桿為紅色,旗桿頂為銀色。
五、旗座間隔及旗桿高度,視辦公室大小寬度,自行適切調整。
六、禮堂及集會場所正面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七、各級機關、部隊、學校正(副)主官(管)辦公室內陳設旗幟規定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陸軍、海軍、空軍司令及後備指揮官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職旗。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參謀總長、政治作戰局局長、常務次長及陸軍、海軍、空軍副司令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三)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及頒有軍事單位旗之幕僚單位主官辦公室陳設:國旗、軍事單位旗、官階旗。
(四)編階中校以下單位主官辦公室僅陳設其軍事單位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