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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動員召集之解除,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由國防部傳達,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動員召集解除時,各有關單位應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作業及報到列管事宜,縣市後備指揮部並迅速辦理各種冊籍,以為再次動員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