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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官兵,核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造送核頒軍種獎章受獎人員報告表陳報國防部備查,所需之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籌製,並由各司令部妥存備用。
圖表附件:
附件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