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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國軍軍醫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本局各單位主管、國
防大學國防醫學院院長、三軍總醫院院長、戰區中心醫院院長、軍陣醫學
(航空、潛水及精神醫學等) 醫院院長、各軍總 (司令) 部軍醫主管、三
軍衛材供應處處長參加,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
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