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董事、監事、院長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院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院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