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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主管職務及有管轄區域人員在同一單位(管轄區)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警察機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隊)大隊長(隊長)在同一機關(分局)之任期為三年。
前項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任期限制:
一、因工作性質、特殊專長、轄區特性需要或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經遷調權責機關核准。
二、一年內將屆齡退休。
第一項人員因機關業務需要或經考核成績欠佳者,得隨時予以遷調。
警察機關首長任期期滿並應配合實施勤、業務交流歷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