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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
價格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協議之。協議不成時,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國有土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
行政院主計處組成評估小組,財政部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評估
時,應邀請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參加。
二、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有土地: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
、主計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財政單位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層報
行政院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