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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其結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公告之。
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