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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
一、通風設備。
二、照明設備。
三、給水設備。
四、受配電設備。
五、消防設備。
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
七、警報設備。
八、標誌。
九、監控管理中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