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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擬定計畫禁建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最低程序以能清楚表明禁建地區界線為原則
。
二、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應與原都市計畫之比例尺一致。
三、都市計畫禁建說明書內容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
(二) 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
(三) 禁建理由。
(四) 禁建期限。
(五) 禁建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