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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調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屬重大或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立即依前項方式填具申報書表,以傳真或其他方式申報。
前二項申報紀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申報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