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