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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會員代表應為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