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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符合候選人資格之社員或社員代表,應於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合作社申請候選人登記。
前項登記應檢具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之書面連署推薦書,每一社員或社員代表對每一類候選人之連署推薦以一人為限。同一社員或社員代表不得同時被推薦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指定社員或社員代表三人以上成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但申請候選人登記者,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小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