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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報告。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托嬰中心非為財團法人或非由財團法人附設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限填報收托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