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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持有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之學院、系、所、學程或科所發給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專業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四條至前條所定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專業訓練時數之抵免及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認定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