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或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三、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