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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