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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