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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檢察官偵辦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曾經聲請鄉鎮市調解
,如發現該案正在調解中,宜與該調解委員會聯繫,查明調解情形,作妥
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報請檢察長核准,於調解未有結果前,暫時停止偵查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