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債券,
其本金及孳息均充作福利互助之用。
前項經費由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