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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護車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鐵路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三、執行特種警衛勤務及一般警衛對象之安全維護。
四、協助考試院護卷、路局試卷運送安全維護及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支援緊急危害臨時勤務之派遣。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