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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
得派員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