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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貪污治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