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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不服本會經聽證所為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