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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配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
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
配住人應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