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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對於採購環保產品績效卓著或有創新措施之機關或個人,得會同環保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